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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與出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邀請信) [打印本頁]

作者: Michael5422    時間: 2010-2-21 20:00     標題: 與出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邀請信)

申請出國探親,訪友須提交親友境外的邀請信和邀請人所在國家的居住證明。

  邀請信 --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即可:

  ·正式邀請信(邀請信六個月有效);

  ·有邀請內容的普通信件(邀請信六個月有效) 。
  

   居住證明 --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即可:

  ·邀請人所在國的居留資格證明;

  ·邀請人所在國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邀請人所在國的在學、在職證明;

  ·邀請人系公派人員,可由國內派出單位人事部門出具證明;

  ·經出入境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合法居留證明;

  ·歸僑、僑眷憑市、區(縣)僑辦出具的歸僑或僑眷證明可免交國外親友的邀請人所在國的居留證
   明;

  ·軍隊幹部因探親、訪友等事由出國的,除按上述規定辦理外,還須提交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印
   制的《軍隊幹部因私出國人員審查批件》;

  ·60週歲以上的公民可免交國外親友的邀請信和邀請人在所在國的居留證明;

  ·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出國探親訪友,隨父母(監護人)同時申請護照免交境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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